“行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系列篇四

来源: 发表时间:2024-11-20 09:25 浏览次数:1675

2021年11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九不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以下简称《九项准则》)。自《九项准则》颁布以来,国家、省卫健委一直将其作为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确保全面覆盖,全员知晓。

现列举违反《九项准则》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职工依法执业意识,严守行业底线。

案例1.邛崃市平乐镇卫生院原院长蒲飞违规收受药品销售回扣问题。2013年1月至2016年4月,蒲飞在担任邛崃市平乐镇卫生院院长同时主持下坝乡卫生院工作期间,在上述医院的药品采购过程中,明知供药企业有请托事项,仍然利用工作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医药公司给予的药品销售共计30万余元,并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7年11月,蒲飞受到开除处分。此外,蒲飞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例2.成都天府新区合江卫生院原党支部书记、院长秦建国等人违规套取医疗惠民资金问题。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天府新区合江卫生院原党支部书记、院长秦建国,医务科科长余小聪、中医科科长刘文伟、药剂科科长付世君、财务科科长贾雪萍、全科医学科医生曾腊梅等人,违规套取即将过期的医疗惠民卡余额资金共计1.09万元,用于冲抵医院即将过期药品、治疗检查、敷贴用药等费用。2019年2月,秦建国等6人均受到通报批评及提醒谈话处理,违纪款已上缴。

案例3.龙泉驿区茶店镇劳保所工作人员黄贤东挪用医保资金问题。2015年10月,黄贤东在接受胜利村委托代办该村医保金缴存相关事项过程中,将其代管群众参保资金中的7.69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同年底陆续将钱退回。2017年9月,黄贤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4.大邑县第二人民医院、安仁镇卫生院原院长张洪等人履责不力导致出现违规报销医保基金问题。2019年1月,大邑县第二人民医院、安仁镇卫生院原院长张洪,安仁镇卫生院副院长王力,大邑县第二人民医院办公室主任黄能,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大邑县第二人民医院将未进行医保服务备案的医师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安仁镇卫生院将未进行医保备案的医疗设备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医保基金内予以报销,违反相关医保服务协议,被大邑县医保局追回医保基金并处违约金共计41.8万余元。2019年3月,张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王力、黄能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通过上述案例,希望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行风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熟悉岗位职责、制度、工作流程,正确把握权责关系,树立红线意识,工作中每一步都要合理合规,在工作中贯彻严格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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