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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
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省属医疗机构:
为完善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建立合理的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使患者的医药费用支出合理,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矛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发改办价格〔2006〕912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发改委令第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和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修订,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服务项目内涵,具体修订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
二、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发改价格〔2007〕2193号)中新增和我省已有项目未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各市和省属医疗机构如需开展的,请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申报核定。同时对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中加收、酌情加收的部分,也需申报核定后,方可收取。
三、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的严肃性,凡从2004年以来我省制定的试行医疗服务价格到期的,一律停止执行。需继续执行的,请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申报,重新核定。
四、本文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价格,其中涉及到省管医疗价格的部分,各市价格、卫生部门和省属医疗机构可结合医疗机构的等级及当地实际,在此最高价格内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本文自2008年12月20日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调整和修订部分的医疗服务价格
二 ○ ○ 八年 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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